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章 治理、防护与管理第十六条有效河道、湖泊及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划定,并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