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建立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