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