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等决策、执行活动。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