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一)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的协调制约和风险评估机制,重大决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四)健全人、财、物管理制度,加强对人事任免、公共采购、招标投标、资金使用等岗位和环节的监督制约;

(五)发挥监察、审计机关的职能作用,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六)运用行政执法电子监察系统监督行政执法活动。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