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条有效获准回本市定居的华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安置。鼓励各类学有专长的华侨来本市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服务。对于掌握本市急需专业技术的华侨要求定居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按照有关规定优先提供相关服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