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有效归侨、侨眷的侨汇收入受法律保护。经办侨汇的银行应当及时解付侨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延迟支付、强行借贷或者非法冻结、没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