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有效归侨、侨眷在本市兴办的公益事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归侨、侨眷兴办公益事业的意愿应当得到尊重,兴办项目的用途、名称,非经归侨、侨眷本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