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有效归侨、侨眷境外亲友向本市捐赠财产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捐赠人的请求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并依法对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受赠人应当依法使用和管理受赠财产,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将受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措施,报送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备案。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受赠人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