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每年四月四日至十日为本省“爱鸟周”;每年十月为本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

“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活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2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