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章 择业求职和招用人员第十六条已废止招用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收、择优录用。用人单位可以自主确定招用人员数量、方式和条件。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