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四条已修改各级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中回族委员所占比例应当不少于回族职工在职工中的比例。在回族职工比较集中的地区和单位,工会委员会中应有回族职工担任主席或者副主席。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工会主席、副主席,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