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当月经费。由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将工会经费列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实行工资统发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按月将其中的百分之四十部分划拨本级地方总工会,其余百分之六十随行政经费划拨给机关、事业单位工会。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计算。各级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管理原则,依法独立建立银行账户。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