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有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对违法行为予以公示。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