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每两年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