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十八条有效有关单位在依法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未经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关情况,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