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六条有效以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工程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三)依据测绘成果绘制的规定比例尺现状地形图;(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依法为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