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五条有效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申请划拨土地前,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选址意见书;(二)建设工程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三)依据测绘成果绘制的规定比例尺现状地形图;(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