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省、市有关规定,不得弄虚作假。

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应当使用同一的城市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和技术标准的基础测绘资料。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