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七条有效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省、市有关规定,不得弄虚作假。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应当使用同一的城市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和技术标准的基础测绘资料。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