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其资金的来源:(一)国家和地方财政专项安排的农业技术推广资金;(二)农业发展基金和林业、水利专项建设等各项农业专项基金中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部分;(三)各种农业基地开发和工程建设资金中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部分;(四)引进的外资中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部分;(五)其他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