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第十八条有效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推广农业技术所需的经费,由政府财政拨给。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应当使该资金逐年增长。农业技术推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克扣。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