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二章 技术贸易第十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成立技术贸易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机构的名称、组织和章程;(二)有明确的技术贸易经营方向和范围;(三)有必备的工作条件和固定场所;(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即可开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