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市园林部门审核,在环城公园内从事建设活动的;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植被、地貌和水体造成破坏的;

(三)未经市园林部门审核,在环城公园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文化活动的;

(四)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粘贴的;

(五)在环城公园内乱扔果皮、纸屑、包装袋等废弃物的。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