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环城公园管理办法/第四章 利用与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环城公园内,除专用游览观光车辆、施工车辆以及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景区,但环城公园路除外。机动车辆在环城公园路上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除老年人、残疾人自用轮椅和婴幼儿车外,其他非机动车辆不得进入环城公园游步道。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