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置教育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暂行规定第七条已废止保留职工身份的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由原单位安置;原单位合并或分立的,由合并或分立单位安置;原单位撤销或破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安置。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