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置教育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暂行规定第六条已废止未保留职工身份的刑满释放人员,应与其他社会失业人员一样,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可以录用;对改造表现好,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劳动改造机关出具证明,可优先录用:(一)原系大、中专毕业生,科技人员,或者经考核具有真才实学的技术人员,犯一般刑事罪的;(二)过失犯罪、渎职犯罪的;(三)初次犯一般刑事罪、罪行轻微、刑期在三年以下的;(四)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