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未保留职工身份的刑满释放人员,应与其他社会失业人员一样,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可以录用;对改造表现好,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劳动改造机关出具证明,可优先录用:

(一)原系大、中专毕业生,科技人员,或者经考核具有真才实学的技术人员,犯一般刑事罪的;

(二)过失犯罪、渎职犯罪的;

(三)初次犯一般刑事罪、罪行轻微、刑期在三年以下的;

(四)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