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置教育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暂行规定第三条已废止安置教育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工作应坚持“给出路”的原则,给予他们参加学习、工作、劳动的机会,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应按照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积极自谋职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