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置教育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暂行规定Article 3Repealed安置教育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工作应坚持“给出路”的原则,给予他们参加学习、工作、劳动的机会,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应按照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积极自谋职业。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10Article 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