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有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