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报刊、广播、影视、网络等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适时发布消防公益信息。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公民应当自觉学习消防知识,积极参加消防演练,提高防火自救能力。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