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有效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具有较大火灾危险的大型批发市场;(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其他单位。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