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等消防组织,承担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兼)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