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城中村既有建筑物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城中村、旧工业区、老城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建设和改造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有条件的,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