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城乡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公共消防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事先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按照国家标准重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