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