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九条有效国有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及其他社会力量可以依法创办、领办、联办民营科技企业。鼓励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离休退休和非在职的科技人员创办、领办民营科技企业或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