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国有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及其他社会力量可以依法创办、领办、联办民营科技企业。

鼓励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离休退休和非在职的科技人员创办、领办民营科技企业或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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