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破坏河道管理设施设备,擅自侵占或者拆毁旧堤、旧坝等工程,损毁河道堤防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承担修复责任,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