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在三门峡库区范围内,行使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库区管理职责及国家流域管理机构赋予的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