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土料或者淘金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防洪工程造成损毁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