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护堤地、护岸地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