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清障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汛期应当组织巡堤查险,观测雨情、水情和工程情况;发现险情,即时报告并组织抢护;汛后应当对河道防洪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及时修复水毁工程。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