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27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