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煤炭开发单位超过依法登记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由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炭开发单位负责人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27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