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全面规划、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防治污染与生态保护相结合的方针,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开发谁补偿的原则。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