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在城市街道、居民住宅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播放或者吹奏哀乐,抛撒、焚烧冥币、纸钱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