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章 火葬管理第十四条有效以下地区为火葬区:(一)市辖区、县级市、建有火葬场的县和省人民政府划定实行火葬的县;(二)未建火葬场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省人民政府应当分期分批划定实行火葬的县,并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