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防止污染环境和事故发生。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对污染和破坏的矿山环境进行治理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矿石、废碴、尾矿应当按批准的设计要求堆放,保证边坡稳定。禁止在行洪的沟壑、滩地、岸坡堆放或贮存矿石、废碴和尾矿。禁止开采或毁坏预留的安全矿柱或岩柱。禁止采用污染严重、耗能高、 浪费资源、安全隐患多的方法生产、加工矿产品。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