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第三十六条有效采矿权人采用租赁经营方式、承包经营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租赁经营合同、承包经营合同签订后,报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批准。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应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复。租赁经营合同、承包经营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采矿权人采用租赁经营方式、承包经营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视为擅自转让采矿权。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