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十五条有效探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并应将每年的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抄送当地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探矿权人不得擅自扩大勘查作业区范围,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